将银行贷款出借他人,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生活中
在需要大额消费的情况下
人们为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往往会选择贷款
但有些人却通过
贷款转贷牟取高额利息
这样的行为
法律是否支持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老李系朋友关系。老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女士提出借钱,并承诺给予丰厚利息。张女士考虑到自己并没有足够的现金出借,便打起了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主意。
2019年2月至7月,她先后三次向银行贷款共计52万元。期间,张女士将上述贷款分三期出借给老李,约定月利率分别为1.5%、0.9%、0.82%。
接下来的两年中,老李陆续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部分利息,但剩余款项一直无力偿还。2021年12月,张女士迫于银行还款压力,将老李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其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法院
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女士向老李提供的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但金融机构贷款均约定有特定的用途,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张女士将银行贷款出借他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本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老李在张女士处所得资金应予以返还,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而是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经法官释法明理后,张女士主动撤回了对利息的诉求,法院最终判决老李返还张女士40万元。
朋友之间的互助行为值得肯定,但也应量力而为,出借款应为个人自有资金。法律之所以禁止将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信贷发放及利率的管理,防范高利转贷行为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得不到主张,出借人还将面临自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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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廖珂尧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